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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储罐氮封阀设计方案

  • 发布日期:2019/9/23      浏览次数: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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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液体储罐氮封阀设计方案储罐应采用钢罐。 可燃液体储罐氮封阀设计方案 石化氮封阀系统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氮封系统是将氮气作为保护气体充入液体容器顶部的保持压力恒定的保护系统,隔绝储罐内的介质与外界空气接触,防止所储存的物料挥发、被氧化或者吸水变性等,同时也起到保护容器安全的作用。其主要应用于化工、环保、石油、水处理、医药等行业,需要采用常压储罐储存的原料种类繁多,如通常工艺生产需要存放的各种油品、石化原料、化工产品等。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3.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1可燃液体储罐氮封阀设计方案 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大储罐容积的10%。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
        3.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至5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
        4.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罐一隔;
        5.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扫线罐。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宜设自动脱水器。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可燃液体储罐氮封阀设计方案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根据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实践经验,采用地上钢罐是合理的。地上钢罐造价低,施工快,检修方便,寿命长。
    6.2.2 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储存甲B、乙A类液体可减少储罐火灾几率,降低火灾危害程度。罐内基本没有气体空间,一旦起火,也只在浮顶与罐壁间的密封处燃烧,火势不大,易于扑救,且可大大降低油气损耗和对大气的污染。
        鉴于目前浅盘式浮盘已淘汰,明确规定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盘,避免使用浅盘式浮盘。金属浮舱式浮盘包括钢浮盘、铝浮盘和不锈钢浮盘等。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甲B、乙A液体物料,如苯乙烯、酯类、加氢原料等易聚合或易氧化的液体物料,选用固定顶储罐加氮封储存也是可行的;对于拔头油、轻石脑油等饱和蒸气压较高的物料,可通过降温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或采用低压固定顶罐储存。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除了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外,还可采用冷冻式储罐储存或采用低压固定顶罐储存,故将原条文中的“应”改为“宜”。
    6.2.4 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储存甲B类液体时,为了防止油气大量挥发和改善储罐的安全状况,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其措施主要包括固定式冷却水喷淋(雾)系统、气体放空或气体冷凝回流、加氮封或涂刷合格的隔热涂料等。对设有保温层或保冷层的储罐,日晒对储罐影响较小,没有必要再采取防日晒措施。
    6.2.5 可燃液体储罐氮封阀设计方案本条为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成组布置的规定。
        第1款: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一个罐组内,有利于油罐之间相互调配和统一考虑消防设施,既节约占地,又便于管理。考虑到石油化工企业进行改扩建的过程中,有些储罐可能改作储存其他物料,从而造成同一罐组内物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但从其危险性来看,由于其容量比较小,不会造成大的危害,因此,规定“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在一起。”
        第2款:沸溢性液体在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可能从储罐中溢出,导致火灾蔓延,影响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安全,故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第3款: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的储存形式、发生火灾时的表现形态、采取的消防措施等与液化烃全压力储罐相似,因此,可以与液化烃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第4款: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的储存形式、采取的消防冷却措施等与可燃液体的常压储罐相似;可燃液体采用低压储罐储存时,减少了油气挥发损耗,比常压储罐储存更安全。因此,可与可燃液体的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是根据我国目前石油化工企业多年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及原油进口量的增加,由50000m3、100000m3、150000m3的浮顶油罐组成的罐组已建成使用,且罐组自动控制水平及消防设施亦有很大提高,同时考虑罐组平面的合理布置,减少占地,故规定不应大于600000m3。
        混合罐组在设计中经常出现,由于浮顶、内浮顶油罐发生整个罐内表面火灾事故的几率极小,据国外有关机构统计:浮顶、内浮顶油罐发生整个罐内表面火灾事故的频率为1.2×10-4/罐·年,目前还没有着火的浮顶、内浮顶油罐引燃邻近油罐的案例。所以浮顶、内浮顶油罐比固定顶油罐安全性高,故规定浮顶、内浮顶油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愈多,发生火灾的几率愈大。为了控制火灾范围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本条对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作了限制。但容积小于1000m3的储罐在发生火灾时较易扑救,丙B类液体储罐不易发生火灾,所以,对这两种情况的储罐个数不加限制。
    6.2.8 储罐区占地大,管道长,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罐间距宜尽可能小,以节约占地和投资。储罐的间距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储罐着火几率。根据过去油罐火灾的统计资料,建国后至1976年8月,储罐年火灾几为0.47‰。1982年2月调查统计的油罐年火灾几率0.448‰。多数火灾事故是在操作中不遵守安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因此,只要提高管理水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就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储罐起火后,能否引燃相邻储罐爆炸起火,是由该罐的破裂状况和液体溢出或淌出情况而定的。如果火灾中储罐顶盖掀开但罐体完好,且可燃液体未流出罐外,则一般不会引燃邻罐。如:东北某厂一个轻柴油罐着火历时5h才扑灭,相距约2m的邻罐并未引燃;上海某厂一个油罐起火后烧了20min,与其相距2.3m的油罐也未被引燃。实践证明,只要采取有效的冷却保护措施,因辐射热而烤爆或引燃邻罐的可能性不大。
        3 消防操作要求:考虑对着火罐的扑救和对着火罐或邻罐的冷却保护等消防操作场地要求,不能将相邻罐靠得很近。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油罐时,水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冷却保护范围为8~10m。泡沫发生器破坏时,消防人员需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因此,只要不小于0.4D的防火间距就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对于小于等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如果操作人员站的位置避开两个储罐之间小间距的地方,0.4~0.6D的间距也能满足上述操作要求。
        4 0.4~0.6D的罐间距在国内石油化工企业中已执行多年,证明是安全经济的。
        5 储罐类型。浮顶罐罐内几乎不存在油气空间,散发出的可燃气体很少,火灾几率小,国内的生产实践和消防实验均证明,浮顶罐引燃后火焰不大,一般只在浮顶周围密封圈处燃烧,热辐射强度不高,无需冷却相邻储罐,对扑救人员在罐平台上的操作基本无威胁。例如:某厂曾有一个5000m3和一个10000m3浮顶罐着火,都是工人用手提泡沫灭火器扑灭的。所以,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可比固定顶罐适当缩小。
        6 近年来,某些石油化工企业在改、扩建工程中,为了减少占地,储罐采用了细高的罐型,占地虽然有所减少,但不利于消防,为此提出用罐高与直径的较大值确定其防火间距。日本防火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7 丙类液体也有采用浮顶罐、内浮顶罐储存方式,所以增加丙类浮顶罐、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


    6.2.9 可燃液体储罐的布置不允许超过2排,主要是考虑在储罐起火时便于扑救。如超过2排,当中间1个罐起火时,由于四周都有储罐,会给灭火操作和对相邻储罐的冷却保护带来困难。但考虑到石油化工企业丙B类液体储罐区储存的品种多,单罐容积小,总容积不大的特点,可不超过四排布置。丙B类液体储罐不易起火,且扑救容易,尤其是润滑油储罐从未发生过火灾,因此润滑油罐可集中布置成多排。
    6.2.10 增加2排立式储罐的小间距要求,主要是为了满足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操作便利和安全,是对本规范表6.2.8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作出小要求的补充。
    6.2.11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破裂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到储罐外,若无防火堤,流出的液体即会蔓流。为避免此类事故,故规定罐组应设防火堤。
    目前,针对大型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为避免物料挥发可能产生的易燃爆炸危险性气体在储罐顶部聚集,或者为避免这些物料与空气中的氧气接触而发生氧化变性,常采用氮气在储罐顶部充满整个空间,使物料与外界隔绝以起到保护作用。可燃液体储罐氮封系统呼吸阀的选型、供氮系统供氮能力的计算以及排气过程可燃液体损失量的评估,提出了对不同沸点可燃液体氮封系统的设计原则及降低介质损失的方法。